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7-26 鄂地税发〔2001〕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偷窃、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贷款拖欠;
(五)停工停产或半停工停产企业;
(六)企业搬迁或开工初期;
(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定的缴纳期限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税款、税款的所属时间、申请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须逐级上报审核,最后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
三、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批准的期限负责征收入库,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审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
征管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本通知下发后,鄂地税发(1998)246号文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