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车船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车船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13日                                                          宛地税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来,在工作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全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六条中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从缴纳交强险的次日起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所以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保险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三条为纳税人办理交强险时纳税人拒缴车船税的,应由纳税人填写“拒缴登记表”,并且须经税务机关核准。扣缴义务人凭税务机关核准后的拒缴登记手续,方可为纳税人办理交强险业务。

  扣缴义务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认同纳税人拒缴税款,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直接为其办理交强险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市直属局设立车船税代收代缴办税服务窗口,负责市区范围内代收代缴税款的收缴和有关纳税资料的整理核对工作,同时对市区范围内车船税的拒缴情况进行审核。各县(市)区车船税拒缴情况的审核工作,由各县级税务机关城区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

  税务机关在审核拒缴登记手续时,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促使纳税人缴纳税款。纳税人同意缴纳税款的,办税服务窗口、征收服务厅应当立即受理,及时征收税款、滞纳金并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仍拒不缴纳税款的,税务人员在审核无误后的“拒缴登记表”上签署“可办理交强险”字样,同时留存纳税人的身份证、行车证的真实复印件后,由纳税人签名、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名和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交由纳税人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手续,同时区别情况向拒缴税款的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定期在主要报纸上予以曝光公告。

  对于逾期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抗税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各县市局要对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以来办理交强险的车辆逐车进行核对,并对各保险机构在此期间所有填发的《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逐份审查其真伪,对项目填写不全面和不真实等违规现象,要按保险机构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以规范各保险机构履行扣缴义务。对因保险机构原因造成的应扣未扣税款要处以50%到3倍罚款;对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的应扣未扣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用经费予以抵缴税款;因税务人员审核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在上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下发后,按照新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