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及《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四、财政部门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按季拨付给国土管理部门,作为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缴纳印花税的经费,
其中: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纳的印花税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远城区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纳的印花税资金由所在区财政局安排。
五、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负责告知受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纳(免)税手续;转让土地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土地交易部门负责告知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纳(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