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10〕120 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及《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0.05%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由签订合同双方分别申报缴纳。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状补办出让、委托交易类及储备类公开出让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等。
三、为方便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障我市地方财政收入,从2010 年9 月1 日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实行联合控管。
四、财政部门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按季拨付给国土管理部门,作为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缴纳印花税的经费,
其中: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纳的印花税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远城区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纳的印花税资金由所在区财政局安排。
五、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负责告知受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纳(免)税手续;转让土地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土地交易部门负责告知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纳(免)税手续。
六、地税部门负责印花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工作。江岸区税务局负责中心城区、东湖风景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远城区税务局负责所在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七、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负责审核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的情况,未提供纳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国土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采取措施联合控管。对联合控管所需工作经费,由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按实际控管入库税款的5%安排,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体制共同负担,原则上拨付给市、区土地交易中心,用于联合控管工作。
八、本文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