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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的要求,结合新型城镇化人口转移目标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抓紧编制2011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并分别于2011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确保完成中央和省下达的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2011年,全省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完成3686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限购措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7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武汉市要完善住房限购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必要时按要求出台限购措施。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

  要进一步健全房价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快全省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房地产基础信息数据平台建设,搭建信息系统基本框架,基本实现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市(州)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联网。各市、州、县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费用由本级财政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专项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和查处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信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国办发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