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25 湘国税函〔2004〕3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给予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对烟草行业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7〕99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烟草行业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烟草行业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现场,及时落实灾情。
申请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报告,当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灾情逐级上报省局,并实地勘察灾害现场,通过摄像、摄影等形式做好现场记录,取得当地政府、气象等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以及新闻媒体报道资料。对受灾范围大、损失严重的地区,省、市州国税机关应派员查看灾情。
二、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损失。
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应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及烟草公司的灾害损失核实工作,取得《烤烟受灾情况登记表》、《烤烟生产灾损核查评估表》、《灾害补贴发放清册》及类似的核定灾损资料,并从烟草公司对烟农的产前投入(只包括烟草公司对烟农生产原料的投入)和发生灾害后对农户的补助两方面初步核实直接损失。对投保的烟草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应作为确定损失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审批程序,坚持集体审批。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在核实灾害损失后,应出具详细的灾害损失调查报告,各市、州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所得税资料的审核把关,如有必要,应下户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批或呈报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所得税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各级国税部门对烟草公司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7〕99号
)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行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