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规定的通知
1999-10-14 鄂地税发〔1999〕249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清理有关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贯彻执行鄂地税发[1998]228号文件精神,坚决纠正此类做法。
此外,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鄂地税发[1995]294号
文件第三条“关于取得单位或企业融资、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