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05 晋地税税二发[2002]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98号
)转发给你们,其中,我省规定:保险营销员每月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25%,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