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3年12月27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13〕103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我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确定为:
开发项目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城郊)为12%,开发项目在县(市)和南岳区范围内为10%。
上述应税所得率经换算后的核定征收率为: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城郊)为3%(12%×25%=3%),县(市)和南岳区2.5%(10%×25%=2.5%)。
二、纳税人从事不同应税所得率的开发项目经营,应分别核算其销售(营业)收入,并分别适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