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湘财税[2008]45号),经省局研究,现就相关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湘财税[2008]45号)规定,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电网灾后重建工程中所使用的电导线、电缆、铁塔、电杆、瓷瓶等,如投资控制在原工程规模之内,允许对其价款视同设备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其中“原工程规模”标准按照本文附件内容执行。
二、因灾停产、半停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2008年第一季度城市房地产税,由市州局涉外分局核准。
三、请各地认真落实灾后重建税收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抗冰抢险工程结算报审金额汇总表
2.110千伏及以上抗冰抢险工程结算汇总表(略)
3.湖南省35千伏线路抗冰抢修工程结算汇总表(略)
4.10千伏及以下冰灾抢修恢复重建工程(略)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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