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IC卡门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4-17 湘地税发〔2006〕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湘财法[2008]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加强IC卡门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省局下发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票管理的通知
》 (
湘地税发〔2004〕71号
),总局和省局文件均明确规定: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形式的凭证,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
发票管理的范畴。文件下发一年多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客观原因, IC门票纳入地税管理工作进展仍然比较缓慢。为切实加强IC门票管理,严格依法治税,现就进一步做好IC卡门票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
一、各地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抓紧将IC门票纳入地税
发票管理范畴。各地应一律使用省地税局监制并套印省地税发票监制章的IC门票。
二、对拒不执行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当地IC卡门票及其他非纸质性发票的接管工作。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