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29 湘地税函〔2008〕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转发给你们,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在未规定前,暂按原管理办法预缴。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