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2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12-04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航空
运输业负有
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
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目前,由于各航空
运输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的核算制度不同,下属分公司是否负有
营业税纳税义务情况不一,大部分已成为
营业税纳税人,少数仍由航空
运输公司统一缴纳
运输业务的
营业税。实践表明,航空
运输公司下属分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纳
营业税,有利于加强
营业税控管,堵塞
营业税收入流失漏洞。有鉴于此,为加强对航空
运输企业的
营业税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各航空
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