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制定了《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本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房源数据库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 ( 税总发〔201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互换、偿还债务、作价投资(入股)、划转、奖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在核价系统中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将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取消下浮比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渝水区、仙女湖风景名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宜县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核价系统房源数据库升级改造后,住宅(不含农村)和非住宅均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对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以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税务机关做好评估技术标准和具体评估数据的动态维护更新。每年定期根据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变动及时修正系统评估数据;对新增住宅小区和房地产类型等,应当在核价系统中及时予以补充和调整,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仅作为税务机关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2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