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通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通价服〔2015〕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
》精神,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坚持市场导向,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当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和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分类指导与管理。保障性住房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管理要求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普通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尊重和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定价主体地位。价格主管部门运用价格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水平,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2、科学合理定价,接受政府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当符合价值规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开发和经营成本,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指导,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切实履行价格义务,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对涉房收费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完善管理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积极履行价格义务,认真配合做好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及时掌握苗头性情况和重点环节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探索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涉房收费动态管理机制。对短期内价格涨幅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楼盘开展商品住房成本调查,引导形成合理市场价格。
4、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一价清”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价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以及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南通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