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廉租住房接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房局〔2002〕70号杭房改办〔200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房管局(处):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根据杭政办发 [2001]219 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为了做好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房管局和有关房管站根据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交接单》和市房改办核发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在《房屋产权交接单》发出十天内,对已实施配租的廉租住房办好房屋接收手续,进行经租管理。
二、各区房管局根据市房改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核定的内容对持有《杭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的配租对象,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书》,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证》,按时收取房租。
三、根据杭房局 [2001]314 号、杭价房 [2001]263 号、杭房改办 [2001]71 号文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0.60 元。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 24 平方米(含)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使用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四、各区房管局必须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和服务工作,确保配租人的正常使用。
五、廉租住房租金与公房租金的差额部分,每年 12 月由市房改办核实并结算给各区房管局。
六、廉租住房实行专房专用,使用权配租由市房改办负责。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