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
税谱®提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 号)中《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19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