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价服〔2016〕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价综〔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5]4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属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并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南通市物价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