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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价服〔2016〕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价综〔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5]4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属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并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南通市物价局
                                               2016年7月4日
来源: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