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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财规(20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资源,促进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积极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非税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停车设施管理与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资源,规范全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5号)和非税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车收费资金是指利用道路、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取得的停车收入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收入,具体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收入;

  (二)占用公共资源建立的停车场(存车处)取得的停车收入;

  (三)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经营性停车场收入;

  (四)根据相关规定,应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停车收费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八区,其他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停车收费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全市非税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停车收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及时保障全市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并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完善停车管理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资金征收的业务指导工作。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各区停车设施管理和停车收费资金征收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停车收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停车泊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与委托征收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委托对象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停车费,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八条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票据。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停车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其他经营性停车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第九条市城管局是停车收费财政票据的领购单位,负责对停车收费财政票据进行管理,指导委托对象正确使用财政票据,保障财政票据安全,确保票款一致。

  第十条各停车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票据使用规范和安全。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管,督促征收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停车收费收入。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月度结束后及时核对停车收费收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费收入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停车收费资金根据各区停车收费收入情况,按季度在市、区财政进行分配结算,分别纳入同级停车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停车收费资金市、区按收入20%和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停车收费主要用于全市停车设施管理和建设。

  市级停车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停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费用及全市性停车管理支出,主要包括停车泊位划线、停车收费标牌制作安装、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票据购置、各区停车管理和建设考核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支出。

  区级停车专项资金用于:区级停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费用;停车设施维修维护、收费系统改造、收费人员按规定着装等管理性支出和新建、改扩建停车设施等发展建设性支出。

  第十四条停车收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停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停车专项资金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规范使用资金,加强绩效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