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水电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人社规〔201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的大学生创业,根据省相关规定制定《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水电场租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在我市创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对入驻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提供场租、水电费补助。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荆人社规〔2014〕6号)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一)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
(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的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成立时间在2年内,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工商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
(二)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的。
第五条 扶持标准:
对入驻孵化(预孵化)的创业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申报办法:扶持资金由基地组织创业者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符合条件的省属、市属高校、中心城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基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由市财政负担水电、场租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基地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同级财政负担水电、场租补贴。申报材料应附《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孵化对象名册》(附件2)。
第七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扶持对象进行审核后,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资金扶持数额送财政局,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银行账户或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在年度抽查评估中未达到标准的,或3年期满后未获得重新认定的,不再享受扶持资金补贴。已享受省财政扶持资金同类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企业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追回被骗取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