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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13〕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管证》的管理必须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省内纳税人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申请报验登记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外管证除外),经营地地税机关不得受理。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日期超过其所持《外管证》签发日期30日的,经营地地税机关不得受理,并应督促纳税人重新开具《外管证》;纳税人申请重新开具的,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应予重开。
三、对《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申请再次开具的,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应予以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综合征管系统“外出经营证明管理”模块操作说明


2013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