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材料受理、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4号),结合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协议管理中材料受理、审核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格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符合省市规定要求,鉴于卫计部门不再核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格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提供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二、药品、药师(士)配备
结合口腔类专科诊所、门诊部和健康体检为主的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特点,对此类医疗机构的药品、药师(士)的配备不作具体要求。
三、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其它医疗机构相应等级证明材料不作要求。
四、医疗机构申报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协议管理工作,满足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协议管理的需求,定于2017年3月6日—10日(工作日),再集中受理一次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协议管理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有序开展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工作。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参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