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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09〕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退休人员实际,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满”工作年限掌握,即满12个月为一年。

二、对于参加了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并于工资套改后办理退休手续,且工作年限满31年未满35年的退休人员,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31年,计发比例为86%;满32年,计发比例为87%;满33年,计发比例为88%;满34年,计发比例为89%。

工作年限满22年末满30年的退休人员,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22年,计发比例为81%;满24年,计发比例为82%;满26年,计发比例为83%;满28年,计发比例为84%;

三、其他工作年限段的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比例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7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按此规定相应调整计发退休费基数,并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退休费标准。

五、本文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九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