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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入库补充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入库补充规定的通知
嘉建〔201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自然资规发〔2021〕8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住建局,各测绘持证单位:

嘉兴市本级以及各县(市)自数字城市建设以来,按照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统一要求,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中全部执行《1:500 1:1000 1:2000基础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_T552-2005)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图形表达代码》(DB33_T817-2010)等省级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标准,推进我市数字城市建设,促进共享平台的推广应用,实现省、市、县三级地理空间数据整合、交换与共享,经研究,并结合嘉兴地方实际,特制定了《嘉兴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入库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县(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

联系方式0573-83599576)

附件:《嘉兴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入库补充规定》【见附件】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