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5〕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商务委、贸易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于
根据《浙江省拍卖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书》(附件1)的填报说明及《企业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认真填报,并做好公示工作。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除收集企业填报的《浙江省拍卖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书》及其附件外,还需填报《浙江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该通知自2015年3月11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电 话:0571–87056751、87913705
传 真:0571–87058237、87913697
附件: 1. 浙江省拍卖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书
2. 浙江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商务厅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