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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9〕3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抓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地落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要求,现就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样式及编号规则附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10号公告要求,核实企业申请材料和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情况,以及被招用人员是否被认定过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后,在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认定证明》(格式见附件1、2),加盖公章后发放。发放后,做好记录台帐,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重点群体人员被认定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信息;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有关信息记录逐步过渡到电子化。

四、持《认定证明》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企业,应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10号公告)备查。

五、《认定证明》发放后,企业招用的重点群体人员如发生变化的,应于人员变化当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后,向企业发放《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变更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统计和交换协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和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交换一次认定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和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推进有关信息线上交换。

七、本《通知》印发之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与税务部门商定,已对企业发放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仍然有效。本《通知》印发后,对新申请的企业发放全省统一样式的认定证明。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切实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认定工作,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联系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杨玉瑾  027-86656977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罗  云  027-87322057

附件: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正面)样式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背面)样式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变更登记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