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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制度》的通知

浙价检〔2010〕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价格监督检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全面推进说理式价格行政执法,积极引导当事人或行业规范价格行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能,推进价格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价格监督检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全面推进说理式价格行政执法,积极引导当事人或行业规范价格行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能,推进价格行政执法方式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建议当事人或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行业价格行为或者对有关单位、人员作出其他处理:

  (一)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处罚,但需要当事人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的;

  (二)当事人的价格行为明显不合理,但现行价格法律法规又未作出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需要提醒当事人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的;

  (三)由于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致使当事人理解出现偏差,价格主管部门不宜对相关行为作出处罚但需要指出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纠正的;

  (四)对某一行业普遍存在的价格违法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行业价格行为的;

  (五)价格主管部门已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建议相关组织对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或人员作出其他处理的;

  (六)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使用《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的方式替代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议对象的姓名或名称;

  (二)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当事人存在的有关价格问题;

  (三)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有关价格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建议;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反馈落实整改要求或建议的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的《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该行业普遍存在的价格违法问题;

  (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行业价格行为的具体要求或建议;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反馈落实整改要求或建议的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发出的《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可以包含以下内容,必要时可以附送相关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一)价格主管部门查实的有关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情节情况;

  (二)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理情况;

  (三)价格主管部门建议相关单位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

  (四)价格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提出的建议内容。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后,应了解该当事人或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积极提供价格政策指导和服务,帮助、督促落实整改要求或建议。

  落实整改要求或建议的期限届满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回访,监督检查该当事人或行业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整改要求、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价格投诉调解协议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予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时,向调解双方发出的文书。

 

填写说明

  ①填写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的时间。

  ②填写组织调解的具体地点。

  ③填写提出投诉的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联系方式及住址。

  ④填写参与调解的经营者名称、负责人姓名、工商执照等证照号码、经营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经营者为个人的,填写经营者姓名,“证照号码”一栏填写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不填。

  ⑤填写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