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发〔2005〕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仍按省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5〕258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仍按省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5〕258号
)第二条“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其他有关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