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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发改价格〔202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聊城市发改委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聊城市发改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7-12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12月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6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6号令)、《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县(市、区)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九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一)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二)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一条 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可通过减免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抄表到户率、生产经营效率、建设规划预期、规范收费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等。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第一档阶梯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5倍缴纳。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十八条 各级可以根据实际探索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同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一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 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供水价格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六条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第二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

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二十九条 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代收费标准、延伸服务价格等资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于每年6月底前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清理取消供水不合理收费,规范供水相关合理收费。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第三十三条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水利局印发《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政策落实落细,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目的及依据

原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水利局印发的《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聊价工字〔2017〕3号,简称《办法》)已到期,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为规范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村自来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水利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政策完善的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办法》主要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使用性质明确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范围;二是明确农村各类用水价格利润率;三是明确农村自来水价格为终端用水到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包括总则、水价分类与构成、水价执行与监督、附则。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农村自来水价格的管理范围、含义、定价原则、优惠政策等。

(二)水价分类与构成。主要明确了农村自来水实行分类水价、价格包含内容及水损核实依据。

(三)水价执行与监督。主要明确了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终端用水到户价格,并对供用水双方权益进行明确。

(四)附则。明确该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办法》的出台,为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村自来水行业健康发展。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8221317



来源: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