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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规〔20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国资法规〔2022〕63号规定,1.第十条中的“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提请省国资委决议时”修改为“省属企业依据相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决定重大事项时”。

2.第十一条第(一)项“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形成决议的重大事项”修改为“省属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报请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3.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主办业务处室根据《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前款规定的法律意见书,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4.第十六条中的“依据《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修改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出资企业: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经湖北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依据相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专项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出资企业前款重大事项,或者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前置法律审核。

    第三条  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由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  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第五条  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六条  省属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专项法律风险评估论证,进行法律审核:

(一)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上市、增减注册资本;

    (二)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

    (三)企业重大投资(含境外投资、与民营企业合资)以及非主业投资;

    (四)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行为;

(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

(六)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七)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八)对外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企业在决定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事项前,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经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后,由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确认。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结论明确。

第九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对象、正文、附件、落款。其中,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尽职调查的客观情况;

    (二)重大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三)重大事项需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适用;

(五)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和法律建议。

第十条  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提请省国资委决议时,除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会议纪要;

   (二)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委机关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一)省属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报请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出资人的职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省国资委对外发布公告,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四)省国资委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五)省国资委推动出资企业改制、重组;

(六)省国资委持有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抵押、质押等重大资产处置;

(七)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主办业务处室根据《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前款规定的法律意见书,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未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或法律意见书对重大事项出具否定意见,或对重大事项法律风险没有防范措施的,省国资委对该事项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报送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发生改制、上市、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特别重大事项时,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另行委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不按照本办法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导致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据实出具法律意见。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

因渎职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省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机关处室未按本办法将重大事项提交法律审核,或委法制工作机构未按工作程序进行法律审核,造成不良后果、发生法律纠纷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官网 日期:2012-06-22 有效范围: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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