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等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为全体职工的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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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一档 (人/元/月) |
二档 (人/元/月) |
三档 (人/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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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4.00 |
6.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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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6.00 |
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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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8.00 |
10.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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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13.00 |
15.00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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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
17.00 |
19.00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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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
20.00 |
22.00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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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 |
23.00 |
25.00 |
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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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 |
26.00 |
28.00 |
30.00 |
(二)已按照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覆盖为项目使用和施工的工人和农民工,可选择按项目造价一定比例或第一种方式按人数参保缴费。
二、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经认定为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外费用及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共五项。根据用人单位缴费档次,各项待遇标准见下表。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受伤职工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内,根据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此项待遇停发。停工留薪期期限按《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6〕5号)规定执行。
1.缴费第一档的为30%受伤本人工资按鄂人社规〔2016〕5号的规定月数发放,计算基数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月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300%;
2.缴费第二档的为70%受伤本人工资按鄂人社规〔2016〕5号的规定月数发放,计算基数同上。
3.缴费第三档的为100%受伤本人工资按鄂人社规〔2016〕5号的规定月数发放,计算基数同上。
(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以本人工资的70%、60%为基数,按缴费档次对应比例支付伤残津贴。
1.缴费第一档的,按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为标准的30%发放;
2.缴费第二档的,按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为标准的70%发放;
3.缴费第三档的,按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为标准的100%发放;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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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评定等级 |
发放基数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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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本地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
11个月 |
22个月 |
3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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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8.5个月 |
19.5个月 |
2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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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6个月 |
14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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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5个月 |
11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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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3.5个月 |
8.5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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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2.5个月 |
5.5个月 |
8个月 |
(四)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外费用
工伤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并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次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扣除1000元起付线后,一至四级报销比例20%,五至十级报销比例15%,封顶线以缴费档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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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评定等级 |
报销 比例 |
起付线(元)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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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 |
20% |
1000 |
1万元封顶 |
1.5万元封顶 |
2万元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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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十级 |
15% |
0.5万元封顶 |
0.7万元封顶 |
1万元封顶 |
(五)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根据缴费档次,按下列标准支付:
1、 缴费第一档的按住院实际天数按30元/天为标准支付;
2、 缴费第二档的按住院实际天数按70元/天为标准支付;
3、 缴费第三档的按住院实际天数按100元/天为标准支付。
(六)奖励标准
为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对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无工伤事故发生的单位,按当年缴费金额的10%进行奖励,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工伤事故发生的单位,按当年缴费金额的20%进行奖励,奖励费用可用于冲减下年应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