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关于完善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荆人社发〔2023〕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人社发〔2024〕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总工会、工商联,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和《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基础,积极推进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为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自愿、商保运作、以支定收、平稳运行、保本微利、预防奖励的原则,进一步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相协调。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等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为全体职工;

(二)已按照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覆盖为项目使用和施工的工人和农民工。

三、缴费标准和待遇

(一)投保缴费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选择缴费档次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率参照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该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与工伤保险费率联调联动。(投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二)赔付待遇水平。赔付待遇包括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共五项。(赔付待遇水平见附件)

(三)给予奖励冲抵。为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对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无工伤事故的单位,按当年缴费金额的 10%进行奖励,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工伤事故发生的单位,按当年缴费金额的 20%进行奖励,奖励费可用于冲减下年应缴金额。

四、享受待遇条件和程序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投保的用人单位申请,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核算。用人单位申请赔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时,其事故发生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均已全额缴纳当期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以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省、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和鉴定。

投保的用人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不在补充保险期限内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及时缴纳或者停缴补充工伤保险费的,从断缴或停缴之日起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开招标,按照协议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并具有相关资质、相关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类别选择对应的档次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合同》,可约定不少于一年的投保期限并按投保人数实名按月足额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到账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投保的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

(三)规范服务,确保运行平稳。商业保险公司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以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就近选择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民之家驻点经办商保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更加专业的保险服务,及时做好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收费和待遇赔付等工作,并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做好工伤事故查勘、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等相关工作。

(四)定期报告,实施监督检查。商业保险公司定期向市人社局、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以及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办法措施。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因理赔发生争议,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荆州市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和赔付范围及标准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荆州市总工会

荆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荆州市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和赔付范围及标准



一、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率参照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及其所属行业实行浮动管理,与工伤保险费率联调联动。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等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为全体职工的缴费标准:

行业类别

一档

(人//月)

二档

(人//月)

三档

(人//月)

一类

4.00

6.00

8.00

二类

6.00

8.00

10.00

三类

8.00

10.00

12.00

四类

13.00

15.00

17.00

五类

17.00

19.00

21.00

六类

20.00

22.00

24.00

七类

23.00

25.00

27.00

八类

26.00

28.00

30.00

(二)已按照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覆盖为项目使用和施工的工人和农民工,可选择按项目造价一定比例或第一种方式按人数参保缴费。

二、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经认定为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外费用及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共五项。根据用人单位缴费档次,各项待遇标准见下表。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受伤职工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内,根据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此项待遇停发。停工留薪期期限按《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65号)规定执行。

1.缴费第一档的为30%受伤本人工资按鄂人社规〔20165号的规定月数发放,计算基数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月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300%

2.缴费第二档的为70%受伤本人工资按鄂人社规〔20165号的规定月数发放,计算基数同上。

3.缴费第三档的为100%受伤本人工资按鄂人社规〔20165号的规定月数发放,计算基数同上。

(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以本人工资的70%60%为基数,按缴费档次对应比例支付伤残津贴。

1.缴费第一档的,按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为标准的30%发放;

2.缴费第二档的,按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为标准的70%发放;

3.缴费第三档的,按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为标准的100%发放;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致残评定等级

发放基数

一档

二档

三档

五级

本地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11个月

22个月

34个月

六级

8.5个月

19.5个月

28个月

七级

6个月

14个月

20个月

八级

5个月

11个月

16个月

九级

3.5个月

8.5个月

12个月

十级

2.5个月

5.5个月

8个月

(四)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外费用

工伤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并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次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扣除1000元起付线后,一至四级报销比例20%,五至十级报销比例15%,封顶线以缴费档次为准。

致残评定等级

报销

比例

起付线(元)

一档

二档

三档

一至四级

20%

1000

1万元封顶

1.5万元封顶

2万元封顶

五至十级

15%

0.5万元封顶

0.7万元封顶

1万元封顶

(五)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根据缴费档次,按下列标准支付:

1、 缴费第一档的按住院实际天数按30/天为标准支付;

2、 缴费第二档的按住院实际天数按70/天为标准支付;

3、 缴费第三档的按住院实际天数按100/天为标准支付。

(六)奖励标准

为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对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无工伤事故发生的单位,按当年缴费金额的10%进行奖励,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工伤事故发生的单位,按当年缴费金额的20%进行奖励,奖励费用可用于冲减下年应缴金额。


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3-06-25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