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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无管〔2018〕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干扰投诉,加强无线电干扰查处,保护合法用频、设台用户权益,有效维护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我委制订了《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干扰投诉,加强无线电干扰查处,保护合法用频、设台用户权益,有效维护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跨市、跨省(市)无线电干扰查处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派出机构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非军事系统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对受理的干扰投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干扰投诉开展查处。

第四条 省内合法使用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非军事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首先向颁发该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航空无线电业务专用频率、广播业务专用频率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首先向颁发该无线电频率许可的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和未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单收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报告,但不得提出保护要求。

第五条 投诉人提出受到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

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第六条 投诉人通过浙江省政府服务网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和未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单收站使用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无线电干扰。

突发影响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重大无线电干扰,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正式投诉手续。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通信网内或机房内的故障及不利影响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用户,可将频谱图、初步判定的干扰源位置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相应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并在干扰查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接到干扰投诉后,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响应。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对符合投诉条件和投诉要求的,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干扰确认;对不符合投诉条件或投诉要求的,应告知原因。

对受理的重大无线电干扰投诉,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或单收站的干扰报告后,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视情形采取措施。

第九条 对于受理的干扰投诉,投诉人应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的干扰确认工作,为工作人员到达或尽可能接近受干扰电台的台址提供支持,为工作人员使用测试设备提供便利。

干扰无法确认的,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对确认的干扰,相关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组织开展监测定位,及时查明干扰来源、干扰成因,提交干扰调查报告。

对于干扰源在辖区以外的,相关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报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干扰调查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按照无规划的让有规划、次要让主要、带外让带内、后用让先用的原则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对干扰查处中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干扰查处情况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干扰查处结束后,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对历次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各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区域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20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无管局

《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于2017年7月14日发布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与查处方面建立了内部工作规范,但未制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做好与新《条例》和工信部《办法》的衔接,适应我省“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对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查处作出更加细致地规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新《条例》和工信部《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应由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和查处方面的职责分工;明确哪些无线电干扰可向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投诉;明确交通、民航、广电等台站干扰首先向谁投诉问题;明确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和未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单收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报告干扰,但不得提出干扰保护要求;明确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干扰投诉的条件、方式、要求;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干扰投诉受理、审查、确认、查处、反馈等等各环节作出规定和要求。
    三、施行时间和适用范围说明
    本工作办法公布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本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过程中适用本工作方法。

来源:浙江省经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