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社部门,各相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5〕144号)文件,我局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予以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姑苏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与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个人(含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由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审批,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办学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学校名称”,我局不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二、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权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市(区)人社部门新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原经我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全部实行属地化,上述机构申请变更与终止,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经办,主要包括年检、办学质量抽查、核发办学许可证、广告备案、变更事项等。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监管。下放行政审批后,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我局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任务规划、政策制定、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具体程序要求,负责属地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我局业务指导。我局结合年检工作,不定期对各市(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工作要求。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事项是国务院、省、市政府的明确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各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对接,切实做好承接办理工作,充分履行职责,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和稳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