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金市建综〔2015〕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维护建设责任主体合法利益,依据《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必须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咨询合同),《咨询合同》应载明项目名称、服务类别、收费标准、双方权益义务以及完成时限。在完成委托的咨询项目后,应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结论应客观、公正,内容具体、详尽、规范;
(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正文内容必须包括委托方及委托事项、项目概况、编审的主要方法和依据、编制和审核说明、咨询结论或建议等,有附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应在正文后标明附件的件数和标题;
(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必须盖单位公章、企业执业专用章,专业咨询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及盖执业资格章。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期限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不得无故拖延。确因委托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咨询报告拖延的,应在《咨询合同》约定的期限截止日前7日向委托方发函说明理由并要求延期的时间。《咨询合同》对完成时限约定不明的,按下表1要求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完成期限表
表1 (单位:元)
咨询类型 |
编制 |
审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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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以下 |
1亿以上 |
1亿以下 |
1亿以上 |
收到承包人或委托人完整资料后,起算时间(不包括补充资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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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以下 |
1亿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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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
22天 |
35天 |
22天 |
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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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审核 |
/ |
/ |
45天 |
90天 |
180天 |
第九条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咨询成果应按《建设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咨询合同》的约定时限出具咨询成果,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下表2规定的期限完成咨询项目成果。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完成时限表
表2
咨询项目 |
完成时限 |
备注 |
工程量审核 |
7天 |
收到承包人完整资料后,起算时间(不包括补充资料时间)。 |
变更估价审核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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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工期调整审核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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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价格调整审核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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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支付审核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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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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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审核 |
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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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审核 |
7天 |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编审项目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填写《委托人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自收到编审资料7日内向委托方和施工单位发函,要求在7日内完善或补充资料,在限期内未答复的,视其放弃完善或补充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相关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补充协议、联系单、各类签证单等相关文件,不得干预《合同》双方当事人市场定价行为。
第十二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对有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建设项目工期、索赔等问题的认定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其决定的事项依据《合同》的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二)补充协议与《合同》有矛盾的,按补充协议办理;各类签证单与《合同》(包括补充协议)或投标文件有矛盾的,应提请发承包双方确认,并按确认结果办理;对同一事项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签证单的,按最后出具的签证单办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咨询成果初稿送交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采纳合理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和施工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采纳反馈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现有的资料签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并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说明理由。
(一)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对咨询成果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收到意见后7日内签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二)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双方或一方对咨询成果有异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在核实相关问题后应进行完善、修改,并在7日内签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有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应当确定无异议部分的工程价款;对有异议部分的工程价款,应表述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双方或一方异议的理由以及不予以采纳的依据或理由。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对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咨询成果初稿之日起7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对签发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有异议,按照合同的约定办法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委托人提供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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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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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共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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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供资料内容 |
份/页 |
是否 原件 |
咨询企业签收 |
归还委托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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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
签收人 |
归还日期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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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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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补充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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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图纸交底答疑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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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报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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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询标澄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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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发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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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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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补充施工合同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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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图纸会审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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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送审工程概、预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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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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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单位工程量计算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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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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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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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质探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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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打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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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质量评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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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竣工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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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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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竣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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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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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会议纪要、文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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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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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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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提供资料内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