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0〕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建发〔2021〕237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服务保障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登记性备案制度,即时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优质优价费用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按最新发布的费率执行。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执行省、市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其中省价人工费应作为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应明确承担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还可以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可采用纸质备案或网上备案。
(一)采用纸质备案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2.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印章齐全)。
(二)采用网上备案时,招标人应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上传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2.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电子版(PDF扫描件);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版,其中承诺、封面上传PDF扫描件(印章需齐全)。
第十二条 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资料收齐后,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核对以下信息。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招标人公章及法人印章,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单位公章、法人印章、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核盖执业印章;
(三)招标控制价是否超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设计概算。
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将核对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投标人已备案的上述核对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对情况提出异议的,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收到投诉后,有关机构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若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备案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及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罚款,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罚款,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免除招标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关于《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2
现将针对《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背景
随着2013年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颁布实施,标志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已经形成。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遏制投标人恶意围标、抬高或者有意压低投标价格,住建部和省政府都发布了法规,要求在清单计价模式发包时制定最高投标限价,也就是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在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量计量计价规范,按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及项目施工现场情况等资料计算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用于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反映了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衡量和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必要性
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使工程造价公开透明、有效遏制压级压价、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现象。只有客观、公正、合理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才能发挥其在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管理中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工作,为政府工程的投资控制强力把关,避免了项目投资的“三超现象”。
通过多年开展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加强了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了工程计价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仍是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为保证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客观、公正、合理,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很有必要。同时,开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备案工作,有利于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也有利于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的积累。
(三)实施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没有变化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令第25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仍然有效,都没有废止。
(四)政府权力清单和十定方案要求对实施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
在政府权力清单中,招标控制价备案是公共服务事项。在十定方案中,招标控制价备案是规定的职责。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将《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继续保留。
二、《办法》的修改过程
本次修改,主要是结合《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7号)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依据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近期出台的最新文件,通过多次集体研究讨论,明确了招标控制价实行登记性备案、及时办理的规定,说明了在备案时需要核对的材料内容,修改完善了网上备案的上传资料事项,对《办法》的内容逐一对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了核实,形成了最终稿。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征求了中心班子成员和全体科室,局市场监管科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全部造价咨询企业、5家开发企业、5家施工企业的意见。局市场监管科提出一致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已经全部进行了修改。
三、《办法》的修改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改了本办法。
四、《办法》的内容说明
本次修改的《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九条,同时附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定义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的定义
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内容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对编制人员的要求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备案可采用纸质备案或网上备案方式及具体备案流程。
第十二条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备案时核对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对情况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备案情况计入信用用档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
五、主要的修改内容
1、在第一条依据中增加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
2、在第五条中,根据改革情况,将造价管理机构修改为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3、在第六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淄建发〔2016〕85号)文件规定,明确了招标控制价备案为登记性备案,及时办理,把以前改革成果固定下来。
4、在第九条中,把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中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放开招标控制价的改革措施予以明确。
5、在第十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减少材料事项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明确了网上备案的方式。
6、在第十三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把审查性备案改为登记性备案后需要核对的内容加以明确。
7、在第十五条,删除了重复的部分。
8、在第十六条,增加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
9、在第十七条,原《办法》是参考2009济南市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写法,没有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为有明确依据的条款。
10、将造价专业员全部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