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杭建村〔2013〕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21日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杭州”建设,加快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2015年杭州市农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杭政办函[2013]9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该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列入杭州市政府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村困难家庭及列入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计划的村。
二、资金补助标准
1、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
2013—2015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4470户。对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资金补助,要按照市、区、县(市)两级合计不少于省以上补助标准,落实好地方好配套资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银行贷一点、村民自筹一点”的方式,多种渠道加以保障。市财政对五县(市)实施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在年度预算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2500元。
2、农房改造示范村工程
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根据省下达的2012年-2017年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计划,按照省财政对我市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补助范围,以市和区、县(市)两级合计不少于省补资金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级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1:1比例承担,并合理衔接资金拨付进度,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各地当年预算,要参照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补助资金标准,同步配套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其中区、县(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应高于省、市补助标准。
三、资金申拨程序
1、各区、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年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工程计划情况进行初审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计划上报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省、市补助资金申请。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市)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制订市级补助资金方案,同时按有关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民政厅和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申请。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申请的同时,对经复核确认的各区、县(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工程市级补助资金可先拨付50%,剩余资金待每年10月底前检查验收后再拨付。
四、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1、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省、市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政府统筹使用。不同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方式所对应的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因当年确有未完成项目以致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各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流、挪用或转作他用。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不定期地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工程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停止向区、县(市)财政部门拨款,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