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衢价费〔2007〕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衢发改发〔2021〕34号
)规定, 继续有效
市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年”活动重点工作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委办〔2007〕18号)中“凡涉企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原则上按下限征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城市道路划分详见附件3。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需委托其他部门收取,应按程序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七、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衢州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无】
2、衢州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3、衢州市区道路划分
衢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18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1
|
|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
|
|
(1)
|
城市道路非经营性临时占道费
|
主干道: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0.40元/平方米/天;落地广告、标志占道0.10元/平方米/天。
其他道路: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0.30元/平方米/天;落地广告、标志占道0.08元/平方米/天。
|
衢价费〔2007〕144号
|
(3)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车行道:
沥表路面140元/平方米
水泥砼路面120元/平方米
块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
土路面30元/平方米
其他路面80元/平方米
平、侧石50元/米
人行道:
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
花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
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
预制板路面:
彩色130元/平方米,素色80元/平方米
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
其他路面30元/平方米
铺装残缺20元/平方米
路肩空地:
无铺装路面10元/平方米
|
衢价费〔2007〕14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