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三发[1994]2号 1994年3月22日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35 号、
051号
《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按省政府 1994 年 2 月 26 日冀政传 [1994]5号明传电报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仍按原税法和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政策与办法执行。
三、印花税除按省局冀税三发
[1994] l 号文件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通知执行外 , 其它事宜都要按原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在细则未发布以前,暂不执行土地增值税条例。
附:一、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5号 1994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4 年元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例)》( 以下简称条例 ) 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 1993 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 ,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 ,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本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