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
温政发〔2006〕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我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精神,移民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我市当前水库移民工作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移民群体和谐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库移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水库移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珊溪水利枢纽等工程建成以来,在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发挥了显著效益,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水库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移民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水库移民动迁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移民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生活水平得到逐步提高,基本实现了“搬得出,安得下”的目标。但是,移民群体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落伍掉队的位置,移民群体的稳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水库移民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三个温州”的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移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把移民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重要的经济任务抓紧抓好。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移民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业务归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移民工作运行机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县(市、区)长负总责、分管移民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具体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把移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移民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高度重视涉及移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二)各县(市、区)要把移民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重点要实行对123个移民安置点所在乡镇以及驻村干部履行移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三)各县(市、区)要建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制。市、县两级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把移民生产生活纳入本部门的职责管理范围,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业务处(科)室和专人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四)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率先与移民点结对挂钩帮扶;同时要引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困难移民和移民点进行结对帮扶,逐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帮扶移民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政策,统筹移民安置点与安置区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77号,以下简称《
意见》)和温政发〔2000〕43号文件等精神,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制定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优惠措施,促进移民生产发展、生活提高,逐步缩小移民与当地村民的贫富差距,统筹移民安置点与安置区的协调发展。
(一)各安置点所在县(市、区)要将贫困移民群体列入“139富民攻坚计划”的实施范畴,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1.对符合
《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
)有关政策条件,吸纳安置移民就业的企业,经移民部门审查认可,凭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待业证》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比照安置待业人员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符合
《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2〕280号)有关政策条件,从事二、三产业的移民,经移民部门审查后,由劳动部门确认颁发《再就业优惠证》,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库区政府要把生产、生活困难而又不能就地扶持发展的水库后靠移民和无房的自谋出路移民优先列入就地下山脱贫计划。
(三)进一步健全移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移民户,要应保尽保;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移民,当地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资金,帮助移民交纳自负部分的保险费;要建立移民子女帮学制度,对家庭困难的移民子女入学给予适当补助,不让一个移民子女因家庭困难而辍学;农业部门要创造条件为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移民种、养殖户统一实行农业保险,帮助移民减轻灾害损失。
(四)继续进一步加强对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把移民劳动力真正纳入“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不断提高移民的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拓宽移民就业增收渠道。
(五)对独立建制的移民行政村,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移民村的基层组织建设、经济文化建设和资金扶持,妥善解决移民村的干部待遇、办公经费,积极扶持发展村级集体事业和推进移民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各地要将在移民动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如农转非置换的资金)和移民经费包干结余资金,纳入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七)市财税部门作为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的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征收部门,按工程发电、供水量提取水库“两金”,并足额征收到位;各地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各县(市、区)要按照当地“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切实抓好移民后期扶持实施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移民办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四、强化措施,努力促进移民群体的和谐稳定
实现移民的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把移民的和谐稳定作为建设“和谐温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解决遗留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力度,促进移民群体的和谐稳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1995年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责任和任务,抓紧完成移民动迁安置的相关扫尾工作,对小部分拒迁移民、个别影响人口移民及自谋出路移民户口迁移落实等遗留问题,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分工负责,限期按时完成,并列入责任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内容。
(二) 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移民信访工作,增加专项投入,抓好移民信访网络建设。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无房户移民的困难。对自谋出路安置移民在当地购买旧房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时,要特事特办,并免除有关税费和测绘费。
(四)妥善处置剩余资源,防止资源流失。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动迁安置任务完成后,有关移民安置点剩余的部分安置资源的处理方案报经市移民办审核同意后,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妥善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一要照顾本行政区域安置移民的实际需求,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二要结合本地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扶持规划,充分利用剩余土地,发挥其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移民村(点)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三要进行有偿处置,不得平调或无偿占用。剩余资源处理后回笼的资金,除归还市移民办投入的建设成本(包括地梁、三通一平、征地等费用)外,15%上交市移民办作为全市后期扶持资金统筹使用,85%由各县(市、区)统一纳入县级移民后扶专项资金账户,定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扶持项目,不得移用、挪用。市移民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移民剩余资源处置的监督和指导。
(五)加快农村安置移民土地承包证的发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有关移民安置的乡镇,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搞好移民土地承包证的发放工作。
(六)认真做好珊溪水利枢纽移民工程的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工作。市、县两级审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力量提前介入,协助移民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