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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定点单位: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平稳、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额控制管理的原则

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是国家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实行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员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向各定点单位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二是坚持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定点单位必须及时、有效地给予真正需要医疗服务的参保人员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治疗,不得通过各种变相手段诱导、刺激医疗需求,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三是坚持促进定点单位加强自我管理的原则。定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基本医疗待遇与服务质量的相关办法与措施,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坚决杜绝各类不规范服务现象的发生。

二、总额控制管理的措施

各定点单位要全面贯彻《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文件精神,自觉维护医保基金运行秩序,严格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医疗成本,引导医务人员增强成本控制意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当发生月度预算指标超支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改进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各定点单位要根据总量指标提供合理的医保服务,务必将全年费用发生额控制在年初下达的总量指标内,将费用指标控制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

针对日益严峻的基金形势,将采取以下控费措施:

1.根据2013年度基金预算总量,本年度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总量指标增幅调整为12%。

2.对费用增长异常或连续二个月及以上超出当期管理指标的定点单位将采取书面预警提示、约谈医保负责人、暂缓支付结算款、临时暂停医保服务等措施。

3.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医疗服务质量将作为定点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4.对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职工、居民住院费用试行费用指标结余激励机制,即全年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全年住院费用总量指标的,结余部分的10%作为奖励直接支付给医院,50%并入下年度总量指标。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2日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