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的通知
连价规〔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价法〔2018〕112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市局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政府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连云港市政府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连云港市物价局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流程》(连价本字 〔2010〕256号)文件基础上,依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苏价规〔2015〕1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江苏省成本监审目录范围的通知》(苏价本〔2015〕2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需要实施成本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调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测算的活动。原则上由项目主办业务处室实施。重大项目由局主要领导根据情况指定成本机构牵头、业务处室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服务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价格决策成本调查是成本监审的重要补充,其结论是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 成本调查适用范围包括:
(一)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和听证目录的项目;
(二)未正式营业或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项目;
(三)运营期未满一年的项目;
(四)无法提供一个年度以上完整准确财务资料的项目;
(五)价格决策工作需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成本调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成本情况、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具有可比性的同类项目的成本情况、定价水平等;
(三)具有可比性的同类项目的历史定价政策依据及水平等;
(四)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面针对成本和定价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八条 已出台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的调查项目,应参照专项成本监审办法的审核标准开展成本调查;尚未明确审核标准的,应依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苏价规〔2015〕1号)执行。
第九条 成本调查可参照《连云港市物价局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流程》(连价本字〔2010〕256号)中的程序及步骤。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成本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能补齐或改正的,中止成本调查程序。
(二)得出初步结论。按照相关审核标准及规定,对不合理的成本因素及数据进行调整、增减,得出初步成本审核结论。
(三)实行集体审议。可参照监审流程第十条内容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成本机构牵头实施项目必须实行集体审议。
(四)出具调查报告。调查项目一般应在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项目可延至30个工作日)出具成本调查报告。
成本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当前定价水平、其他各地定价水平,被调查项目成本构成及审核情况,成本调查结论和需要在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文书归档。成本调查人员在调查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成本调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成本调查人员应妥善保管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实地取得的有关资料,并应当为生产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涉及重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成本调查,经审核、测算形成的行业社会平均价格成本,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单个项目(单位)及个别成本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人员应严格执行成本调查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没有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审核不严,导致价格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