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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9月13日

  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11〕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地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制定偿债计划,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市、州与县(市、区)签订责任书,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级财政筹措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国办发〔2011〕32号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债务数额包括债务本金和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偿债资金来源

  本次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偿债资金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省和市、州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筹措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赠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中央财政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我省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组建专班,制定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专班,在省医改办集中办公,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督办等工作。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9月30日前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医改办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和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三)逐级上报,审核认定(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债务清理结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州审核,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后报省审计厅组织审核认定,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督查,并逐级将认定的债务反馈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清理审核认定、锁定债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审计厅牵头另行制定。

  (四)剥离债务,明确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各地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在省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组织各地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五)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偿债计划,按照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债务。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地要先行安排本级的偿还资金。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六)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3年8月31日前)。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省级组织对各市、州化债工作进行考核抽查,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清理化债整体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各地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要统一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化债工作专班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医改办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考核化债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核实锁定债务工作和审查化债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化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剥离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定期组织对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化债工作任务。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逐级加强相关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各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准确掌握债务清理、认定、化解的政策规定。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月定期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展、困难和成效,对化债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地要认真处理并及时上报,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县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省卫生厅。

  (五)严格工作规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