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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南浔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南浔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商价〔2014〕319号


南浔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南浔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为:多层住宅2800元/户,高层(小高层)住宅3000元/户,排屋4000元/户,别墅5000元/户。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小高层)住宅2000元/户,排屋3000元/户,别墅3500元/户。

  对低保困难家庭、享受低保补助金的残疾困难家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优惠政策,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减半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四、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五、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应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非居民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及申请使用燃气的具体流量协商确定。

  七、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八、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标准自2014年12月2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与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1日
来源: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