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计〔2015〕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原《关于下达<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07]151号、杭财基[2007]585号)、《杭州市区河道综保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杭河建〔2012〕33号)同时废止。
附:《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8日
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确保杭州市区河道整治工程顺利、有序开展,加强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关键环节的投资控制,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率,现根据《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7〕6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列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市区河道整治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中的河道综保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资金为市本级出资部分资金。
第二条 资金拨付原则
(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依据《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规定,遵循出资比例;
(三)遵循“按专项计划、按批复概算、按资金预算、按拨付程序、按拆迁或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按审核结果”原则,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四)拨付总额遵循计划安排数、项目概算批复数、市本级城建资金承担部分的95%以及相关合同数的孰低原则。
第三条 资金拨付的程序
(一)一级整治标准河道项目的拨付
保护线以内: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13)1444号]执行。
保护线以外:参照二、三级整治标准河道项目的拨付。
(二)二、三级整治标准河道项目的拨付
1、请款时点:
(1)项目启动资金50%: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且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或土建工程开始后,经对请款资料审核后按项目概算批复数市本级城建资金承担部分的50%予以拨付。请款资料须提供立项批复、项目勘测成果资料、拆迁方案、征地拆迁明细总表(或工程开工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2)第二阶段资金90%:前款用清且工程基本完成进入完工验收阶段,经对请款资料审核,对市本级城建资金承担部分前期征迁费用累计拨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5%,其余累计拨付至市本级城建资金承担部分的90%。请款资料须提供完工报告、一河一档终表。
(3)剩余市本级资金部分,进入结算(或决算)补差。
2、请款程序:
(1)请款单位向市区河道整治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书面提出请款申请,填写《杭州市财政局资金拨付申请表》;
(2)中心在收到请款申请(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际进度进行核实,对照“计划”、概算批复数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拨付原则,在申请表中相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
(3)请款单位持加盖中心公章的申请表前往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4)市财政局在收到转来的申请表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核拨意见,并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有关区财政局,请款单位向相应区财政局请款。
第四条 河道整治投资及资金管理
(一)各项目主体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概算。
(二)各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单位、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各项合同条款,在向各区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作。
(三)各区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项目建设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上报工作,并在工程竣工结算且拆迁安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的上报工作。
(五)各区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把关,严防串用、挪用或恶意拆分、肢解河道整治建设资金。
(六)各区建设单位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中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五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原《关于下达<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07]151号、杭财基[2007]585号)、《杭州市区河道综保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杭河建〔201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