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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信息系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信息系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的实施,海门市、启东市及通州区医疗保险已实现与市区共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理顺信息系统内各统筹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规范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单位须在同一统筹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须与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原由省直管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及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在本市独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目前养老、医疗保险等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上述意见予以调整。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当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办理。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流动就业人员在信息系统内统筹地区间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同一统筹区接续参保关系。应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由转出、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年结算;需补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转入地续保补中断规定办理。

三、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本市各统筹区相互认可。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退休时按单位费率和规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用,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足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2.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

3.市外转入人员在大市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或市外转入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5年。

各县(市)区缴费年限的规定与市区不一致的,应逐步与市区接轨;目前允许退休人员逐年缴费的县(市),应尽快出台政策与市区接轨,不再新增逐年缴费的退休人员。

四、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本地缴费年限规定的,根据养老金或退休金领取地确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

参保人员不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信息系统内统筹地区间流动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办理取得的长期居外、转院、职工慢特病、居民大病、省内异地就医、家庭病床、民政救助等资格,必须按转入地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六、参保人员信息系统内统筹地区间流动就业的,在不同统筹区的年度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等均累加计算。

七、尚未并入市区信息系统的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应尽快并入并按上述意见处理。

八、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今后各地需要调整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的,须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统一协调出台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3 月20 日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