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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浙价认〔2016〕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废止和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精神,我局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同时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不再受理有关人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此通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9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 日期:2016-04-29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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