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广新行政部门,各市、区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指导性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以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及下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承接主体是各类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应当具备: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与管理;

(五)社会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化管理服务;

(七)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八条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第九条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可分为政府采购和定向委托。

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活动。

对尚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但直接关乎民生的,每次实施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年度内发生次数在两次及以上,且全年合同标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一次性定向委托方式,委托合同期限为一年。

具有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委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如一年内无法完成服务目标的,经财政部门审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年度购买具体目录清单,并逐步建立完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在不同阶段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购买的服务项目;

(二)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三)购买服务具体要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及监督考核办法;

(四)履约情况及日常监督考核情况;

(五)履约验收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

(六)其它需发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与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标准要求和规范的合同范本。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内容,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向社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市、区文广新行政部门,各市、区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广新局、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试行期两年。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重大题材美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3.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4.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5.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文化类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7.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9.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展览展示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文化普及活动(含培训、讲座、辅导等)的组织与承办

6.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重要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实物、史料的征集

4.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传播

5.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研究与规划

2.公共图书馆(分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3.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场馆等运营和管理

4.公共剧场(院)、书场等运营和管理

5.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受设备的维修维护

6.公共数字文化设施和服务平台的运营与管理

7.文化广场、公益电影放映点的运营与管理

8.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9.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社会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部分低票价高雅艺术演出

3.实体书店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阅读推广活动

4.艺术品经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高雅艺术品展览

5.民营艺术表演团体面向基层的惠民演出

6.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7.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8.其他社会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化管理服务

1.公共文化服务重大课题研究及出版

2.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调查、统计、评估等

3.民办图书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的开放运行评估服务

4.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的培训

5.其他公共文化管理服务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