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转供水价格中相关规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连价工字〔2010〕237号
市区各转供水公司:
为了保证农村转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保障转供水区域农户饮水卫生安全,现就农村转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管理做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转供水企业供给农户的自来水价格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经企业申请、报市物价局同意,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返还给农村转供水企业,原则上专项用于补贴企业管网漏损和管网更新改造维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用于补贴农户水费。
二、专项返还资金必须按文件附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请各农村转供水企业在每年4月1日-30日期间,结算上年度返还资金,并提供详实的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用于补贴农户水费的必须提供公开、公平、透明的补贴方案和上年度补贴发放明细表。
三、专项返还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我局将在每年结算期间对照使用计划,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计划落实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转供水企业,将不予返还本年度专项资金。
附件:连云港市农村转供水企业结算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申请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