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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发改物〔2017〕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嘉发改〔2023〕121号规定,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文废止

各区发改局(物价局)、教文体局、财政局,嘉兴经开区(国际商务区)教文体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本级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的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

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嘉发改物〔2014〕181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浮动幅度。省一级幼儿园可上下浮动30%,省二级幼儿园可上下浮动25%,省三级及以下幼儿园可上下浮动20%。市本级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上限自主制定标准。

请上述幼儿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保教费收费标准,并报市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嘉发改物〔2013〕122号)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来源: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