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3潍发改价格〔2022〕389号
本通知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 日。《关于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等事宜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1〕126 号)、《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9〕201 号
)、《关于公办中小学学生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283 号)、《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7 号)、《关于明确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75 号)、《关于明确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教育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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