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8月26日 吉地税函〔200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中国绿化基金会的“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的部分职能在鉴于我省由吉林省荒漠治理基金会承担的实际情况,同意纳税人向吉林省荒漠治理基金会的捐赠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28号)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